我們審計方式是以客戶風險為導向的流程,將報表工作著重在財務報表風險最大的會計項目,傾聽並為客戶解決各項問題,以出具查核報告表示專業意見。我們目的在最大化客戶每一筆審計成本所帶來的認證效益。
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,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,
1.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,000萬元以上之公司
2.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
3.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
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所得稅法102條之規定,公司行號得選擇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所得稅申報案件,賦予公司行號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申報案件下列好處:
1. 採用書面審核,並降低查帳機會
2. 前十年度之虧損,得於獲利當年度予以扣抵,盈虧互抵
3. 列報之交際費享有較高的限額,降低稅賦課徵
4. 降低稅務補稅風險